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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發布時間:2018-03-09發布者:點擊次數:109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标準和限期達标規劃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節 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 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衆传媒,推進传媒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标,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産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标準并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自治区、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自治区、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内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推廣先進适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标準和限期達标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区、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标準,應當以保障公衆传媒和保護传媒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适應,做到科學合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区、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标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第十條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标溩灾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