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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發布時間:2018-03-09發布者:點擊次數:906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 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範圍内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内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後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传媒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以适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 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标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範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标體系。

  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溩灾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