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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發布時間:2018-03-09發布者:點擊次數:99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衆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衆传媒,推進传媒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迹、人文遺迹、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衆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传媒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産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将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内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内容應當包括传媒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自治区、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标溩灾吻